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

2018-08-01 00:42:27 紫色草整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Q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有哪些要求?

首先得是投资类公司,经营范围不能与投资无关或者冲突;其次至少有两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最后需要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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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怎么出法律意见书与其它资料?


最正确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和流程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入新的阶段。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协会通过发布系列问答、指引,组织培训,以及安排律师事务所、管理人代表答疑等多种方式,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协会鼓励并支持优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对于资质薄弱、专业化程度低的申请人保持了审慎的态度。
一、高管资格:
高管必须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有从业资格,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之一必备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二、经营范围:
各类领域投资、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证券投资业务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禁止业务:
1、发放贷款;
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为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4、承诺投资收益;
5、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三、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及300万。
四、办公条件:
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200平以上,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根据中基协新改版通知,系统中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五、从业人员:
有10名以上(持证少5人)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好是全职。
六、制度性文件:
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20个左右制度性文件,协会必备制度为9-11个。
以下文件必备:
1.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管理制度
4.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5.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批流程制度
6.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7.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8.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
10.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七、牌照类型:
目前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新的解答十三的要求,只能申请一种类型,并且以前的多类型牌照也要整改。
所以,3选一吧。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的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提交。
九、在备案系统申请牌照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完成网上资料输入并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保持一致,并上传《法律意见书》。
十、协会反馈
如果协会有疑问,会反馈给管理人邮箱,管理人按反馈意见整改并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后一并提交。
十一、协会审核通过,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协会通过审核后,发送邮件至管理人邮箱,私募备案成功。

Q3:基金业协会入会的法律意见书是否就是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


这个不完全一样的 早些时候申请的管理人备案是不需要法律意见书的 现在对证券备案的管理人强制入会就需要提供以前没有提供的意见书 但是如果是近期申请下来的 成立的时候已经出了法律意见书的话就不用再提供或者只提供专项

Q4: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了什么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Q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提交到哪里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公告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法律意见书》须由执业律师签字。《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的其他相关要求。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Q6: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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