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与审计的区别

2018-07-29 17:03:46 天堂主人整理 财务尽职调查审计 财务尽职调查审计

财务尽调和审计的区别

Q1:财务尽职调查和审计有什么区别

审计是财务尽职调查中的一种,详情见下文<<股票发行之五中介机构>>
http://www.ceiinet.gov.cn/zhn/zhsh/200201300050.htm
2.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l)尽职调查及其意义
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的一项专门职责。参与股票发行的各种中介机构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专业任务和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对象是发行人的财务、经营、债权债务等各个具体细节的具体活动,因此,尽职调查又称为细节调查。
在当代的国际金融活动惯例中,金融中介机构或投资机构在为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新股,决定基金投向或者在购入某企业产权之前,通常应由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旨在全面透彻地了解发行人的各种可能风险。一方面,是为中介机构自身,因为它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一定的义务,特别是主承销商,因为它本身也是股票发行市场的风险承担主体;另一方面,或者说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为投资人。
只有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才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条件和经营前景作出客观评价,才能公平合理地制订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确定发行价格,才能有效地减少中介机构的风险和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尽职调查一般由各个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专业要求,在主承销商的协调下自主地进行。一般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在募股前对发行人的资产评估,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募股前法律调查与服务,募股前承销人的全面审查工作等。
(2)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
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尽职调查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和审核结论涉及范围内的有关财务事实,都必须尽职调查。在我国实践中,这一尽职调查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制订审计计划,包括详细的且符合实际的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预算表。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任务;审计程序明确为完成审计目标和要求而应实施的具体步骤;审计时间表是对实施各项审计所需时间以及预算总体时间的安排。
其次是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测试与评价,可以说,这是审计工作具体展开的第一步,其方法可分为穿行测试和遵行性检查。穿行测试是由审计人员通过抽审,对所抽取的经营业务循环进行追查,以核实其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描述相一致,并依此修改审计工作底稿。穿行测试的目的在于证实审计工作底稿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完整,以进一步熟悉发行人内控制度。遵行性检查是指审计人员对公司的某一内部控制系统的效能进行检查,以确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效果与可靠程度,从而为下一步的审计工作提供指导性依据。
再次是对经营业务与财务报表的确定性检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实发行人财务报表项目余额的表达是否准确公允,主要范围涉及资产账户余额的确定性检查;负债账户余额的确定性检查;股东权益账户的确定性检查;收入和费用账户的确定性检查等。
最后是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是审计人员最基本的工作。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践中,审计人员担负的审计任务还要宽得多,如发行人盈利预测、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审计与审核,对招股书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等,都是由审计人员完成的。
(3)募股前法律调查与服务
募股前的法律调查与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首先,参与股票发行工作方案的拟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拟定一项包括前期股份制改造工作和发行准备工作的整体方案,该方案通过发行人董事会确认后,通过第一次协调会由各中介机构协调后确定其细节内容。
其次,取证查验。在股票发行实践中,证券律师一般要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通过调查问卷、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广泛地收集有关发行人和有关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一切证据材料,这一工作将一直进行到法律意见书完成之日。
再次,公司的法律服务。这是一项范围很广的工作,但其核心内容是消除发行人是次股票发行的法律障碍。如草拟申请文件、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司文件和相关文件,协助发行人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对原有债权债务主体变更的手续等。
最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4)募股前承销人的全面审查
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从法律和实践操作看,它的职责应仅仅是单纯的承销工作,即从发行人那里购入股票,再推销给投资人,因而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完全可以依赖于各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但从实质看,主承销商为销售股票而制定的售股文件,如招股书等,所涉及的内容比前述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要宽广得多。因而需要主承销商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以查清与是次股票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实,并且可以相应地、独立地聘请自己的中介机构,以完成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前面曾指出过,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实际上也关系到自己的承销风险和承销利益,关系到招股书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许多方面,因而其尽职调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股票发行实践中,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是最先进行的,一般是作为发行项目开发而先期进入企业进行工作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市场承销业务竞争激烈,承销商为了承揽业务,必须采取先入为主的办法,因而事实上先期开展了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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