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2017-10-25 08:11:02 jazdbmin1639整理 交通事故提车程序 交通事故提车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Q1: 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程序

需要本人。。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Q2: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

交通事故多久能出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期限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贯穿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因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较一般证据证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错综复杂,事故认定迟迟不出。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
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
二是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
四是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
五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当事人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交警有时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
不管怎样,关于事故认定的期间是部委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依法定期间作出,那些先调解后认定、迟延宣布事故认定的做法都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会导致实体错误,也就是事故认定的错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37条第1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85条(三)项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二)项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Q3: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有哪些程序?

[典型案例]行人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被侵害健康权为由,到事故发生地法院对肇事司机李某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当中,司机李某对张某被评为九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不认同,理由是该鉴定是张某经交警机关委托进行的,委托前及鉴定当中交警机关及鉴定机构都没有通知肇事方,认为程序不合法。对此,法庭以李某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及没有依法在诉讼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为由,不考虑其抗辩意见,仍采信张某的法医鉴定证据,判决被告李某依九级伤残结论给予相应的赔偿。宣判后,李某不服,又以张某的法医鉴定是在法院立案前单方做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诉一审判决。那么像伤者张某这样的交通事故评残鉴定,到底应该如何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律师解析]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解析如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赔偿金额的多少。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伤者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栗律师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针对目前我市交通事故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以及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的特点,建议相关当事人,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栗忠明

Q4: 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具体程序是什么?

做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6?

WW+W.jiZhubA.COM

Q5: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第一、伤残鉴定要求从受伤之日起多少天以内才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第二、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鉴定机构需要你提供另一方的委托鉴定文书,才会接受给你鉴定。
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1、携带;被鉴定人身份证,被鉴定人本人,另一方书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委托鉴定书》一份,被鉴定人的所有医疗材料、包括住院记录、门诊或急诊病历、各种CT影片、最好让之前治疗的主治医生给你开具(诊断证明)一份,将这些所有原件带上,到当地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期限、等相关鉴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所以,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鉴定所需材料是必须的。

WWW.jizHUba.∽com

Q6: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据我所知,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也就是说,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注意事项就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事故责任的承担情况,他关系到将来的赔偿数额以及肇事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而如今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当事人不能提出行政复议,虽然说可以在诉讼中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如果你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异议,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依据事故认定书,而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也很少主动收集现场证据,都是被动消极等待交警划分责任.所以在这里特别提醒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确认交警的现场笔录和勘察记录是否与实际一致,确认肇事司机以及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一定要尽力争取与肇事方协商责任处理,使肇事方负全责.在我们处理的案子中,有当事人跟我们说交警那边说主要责任在对方,但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下来,却是同等责任,甚至有个当事人向我们反应,等和肇事方去协商调解时,才知道肇事司机被掉包了,根本就不是当时的肇事司机,但由于当事人没有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找交警理论交警却失口否认,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这一点,现在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司机是冒名顶替的,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定要确认以上几点,以防止个别肇事者通过非法途径意图逃避责任.
2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伤残等级的鉴定,这方面应该注意保存医院的详细住院资料,疾病诊断上一定要注意写详细,不要有遗漏.如脚关节处平台粉碎性骨折,要求写明不能只写胫腓骨骨折.
3 出院时应注意出院证明书上要求写明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出院后是否还需要继续护理,出院后休息时间,后续治疗费需多少钱,以及出院后需加强营养.
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伤者来说是非常遗憾的事,谁都不想发生事故,但既然已经发生,过多的自责和埋怨都是于事无补,我们要做的是接下来要怎么去解决事情,最大的保护自身的利益.根据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积累的经验,在这里特别提醒事故受害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 事故发生后注意事项
1确定肇事司机身份、肇事车辆投保情况,为防止个别肇事者通过非法途径意图逃避责任.在我们处理过的案子案件当中,曾经就出现过肇事司机被掉包的事件.
2 在确定对方责任保险金额的情况下,结合自身伤害程度,确定是否要查封对方车辆和其他财产.
3事故发生后要尽快与有关交警交涉,尽量使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因为这关系到将来的赔偿数额。
二住院期间注意事项
1 注意保存好住院资料以及各种发票(交通费发票、医疗费发票),要求每次就诊治疗都要在病例本上写得详尽具体,一些外购药品要求有医院的主治医生的医嘱或者证明确有需要.
2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者,并且有固定收入,在住院期间注意收集以下材料: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有:
a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b辖区派出所证明c劳动合同 暂住证d 房产证以及其他证明
3 住院发生前在深圳有稳定收入的证明材料有:
a 参加社保的 证明b公司出具的工资表以及停发工资证明c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纳税凭证d连续固定的存折以及其他证明
4 如果你有需要抚养的亲属,在住院期间就可以准备要家里出具抚养关系证明。
三出院后注意事项
出院时要求主治医生在出院证明书上对以下情况作出陈述:
1 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 (护理费依据)
2 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后期护理费依据)
3 后续治疗费多少(后续治疗费依据)
4 住院时间天数以及出院后休息时间以及二次手术后休息时间 (误工费依据)
5 是否需要配备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依据)
6 出院后加强营养补充(主张营养费依据)
四其他
1注意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有些受害者可能比较主张与对方和解,但对方通常表面上答复的比较好,但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拖延时间,导致最后诉讼时效过了,那时再来找专业律师我们也是感到惋惜,在这里要提醒受害者就算是要和解,也要注意保存好和解的书面材料。
2 鉴定注意事项根据我们的经验鉴定应该早做,一般轻伤为受伤后三个月,重伤为受伤后六个月。有些伤者认为要等出院或者等做二次手续后才能做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而且对自己很不利,一方面是可能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导致到时候就会得不到法院支持;另一方面是有些伤情比较轻的,恢复比较快,如果迟了可能影响级别或者甚至评不上级别。尽早做鉴定对于伤情比较严重的,对于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影响也是比较大的.
3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的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份赔偿,注意个人申报工伤的期限为受伤之日起一年,单位为一个月,单位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申报的话,工伤所有的费用就应该由单位承担,所以在这里大家应该保存好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工号牌,工资单等)。

Q7: 简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要程序

简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要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深圳交通死亡赔偿:http://www.peichang.cn/list/id77zid1.html

小提示: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交通事故提车程序 推荐文章:
推荐不满意?点这里  ››  

交通事故提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