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

2017-08-09 14:55:28 jazdbmin1639整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Q1: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哪些

总结起来,此次泡沫的生成机制主要包括:第一,风险投资放大股市“博傻”效应。风险投资是IT技术产业化应用的孵化器,但在上市过程中却有制造股价泡沫的天然动力和内在要求,当新经济成为圈钱利器的时候,股市的“博傻”法则就会愈演愈烈。第二,企业并购热潮哄抬股价效应。美国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增长激发资本市场狂热,美国及世界市场上大量股票被追高的企业掀起并购狂潮,强势企业借机拓展业务范围,弱势企业借此抬高股价,整体股价水平螺旋上涨。第三,宽松资金环境引发资金追逐股票效应。IT应用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整体价格水平,提升美国经济景气指数,政府维持宽松货币政策,养老金、外资等资金大量涌入资本市场,导致过量资金追逐有限股票。第四,舆论力量的推波助澜效应。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舆论和报告大力推崇科技服务引导的“新经济”,成为投机泡沫的重要参与者。正如耶鲁大学Shiller教授所言:“一般来说,重要的市场事件只有在许多人形成同样想法时才会发生,而新闻媒体是传播想法的必要工具。”

Q2: 互联网金融风险都有哪些

第一,法律和监管套利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创新之所以能够呈现如此迅猛态势,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游走于“灰色”地带,监管套利空间广阔。以P2P平台为例,虽然被外界视为信息中介,事实上却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比如分拆借款标的、提供增信支持、从事代理销售和经纪业务,但并不受一般金融机构的监管约束,包括内控合规、风险拨备、信息披露等在内的管理治理机制大都缺失,风险频发也是必然的结果。根据中申网《2015年P2P网贷问题平台数据监测报告》,2015年P2P行业共出现868家问题平台,较2014年(261家)的数量增幅达233%。第二,更加隐蔽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依托网络平台和大数据技术降低信息形成、传递和利用成本,理论上能够有效提高信用风险跨主体、跨时空配置、转移和定价的成本。但实践中由于网络信息甄别能力差、征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教育不足等问题,信息失真、“逆向选择”等问题事实上可能变得更加隐蔽、影响更加广泛。大量退休职工盲目投资于P2P平台项目,使得信用风险在大量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中广泛传播,不但扰乱了金融业正常的风险转移定价秩序,甚至可能会因为投资损失引致局部社会问题。第三,更高的流动性风险。期限配置和缺口管理是商业银行基本盈利机制之一,但由于遵循存款准备金、风险拨备、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等审慎监管规定,风险缓释空间较大,流动性风险不可控的几率很小。比较而言,互联网企业不受上述制度约束,实质性流动性风险也就更大。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般以实时交易作为比较竞争优势,流动性管理压力特别是当日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进一步加大。此外,大量同质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基于同样运作原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变动的趋同性,一旦发生“小概率”流动性风险事件,市场恐慌情绪传染蔓延的速度也会更快。第四,非合规运营风险。由于进入门槛低,缺乏严格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迅速膨胀,其中大部分机构并不具有规范的治理架构和运营机制,严重背离金融业审慎经营的理念和文化,风险隐患普遍存在于业务流程各个环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一些网贷、众筹平台事实上是机构自融的利器;各种形式的加盟门店层级蔓延,不具备金融从业能力的工作人员违规招揽业务;一些机构“委托”商业银行网点代售产品,假借商业银行“背书”兜售产品,使得上述风险呈现向传统金融体系蔓延的态势。究其本源,合规运营风险与专业人才供给不足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在于普惠金融,但绝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低。恰好相反,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特别是管理者,不但需要有坚实的传统金融知识经验积淀,也要兼具前瞻性的互联网创新思维模式,但目前行业的飞速发展显然远超出市场人才供给节奏。第五,伴生的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结合的必然产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由于更加依托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天然就具有更高的技术风险。参考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IT技术衍生操作风险至少包括设施设备运营中断风险、互联网恶意入侵风险、交易数据传输泄密风险、员工不当操作风险、客户信息安全经验不足等风险。实践中,由于进入门槛低、急于“跑马圈地”等原因,互联网企业在系统设计时普遍存在重交易、轻风控的问题,技术、开发、安全保障等投入非常有限,加之缺乏足够的风控合规经验积累,IT技术衍生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就可能更高。第六,舆论单向引导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猛发展获得了“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等诸多美誉,潜在风险鲜少提及。在投资者教育不足的市场环境中,倾向性、单一性舆论氛围更容易激发盲目的“羊群效应”,使得理性预期得不到正确引导。比如,很多人对P2P的认知仍停留在余额宝时代,而事实上P2P产品与余额宝的运作原理、风险水平迥然不同。于是,在大量长尾人群不切实际地拥抱所谓的“低风险、高收益”互联网金融业务机会的过程中,就必然潜藏更大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风险隐患上升为群体性事件进而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可能性也更大。在互联网金融上述风险被有意无意淡化的背景下,业务规模增长越快、参与人群越广泛、市场氛围越热烈,就越可能积累起更大的风险隐患和金融泡沫。短短几年时间,互联网支付、P2P平台的规模已接近万亿规模,大量低风险偏好的弱势群体普遍参与,互联网金融泡沫无形中发酵积累,必须尽快规范治理。

Q3: 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1、法律风险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中,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是最大的风险。无论是异化了的P2P网络借贷融资还是互联网公众小额集资形式其运营缺乏法律依据,现有的制度没有明确其性质而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假借P2P网络平台而进行非法集资的事件,如天力贷案、郑旭东案、网赢天下倒闭事件等。淘宝上也先后出现过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份和PE基金份额的事件。由于其向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公开推荐、发行证券且未经审批,按照证券法两者都已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均被证监会叫停。除此之外,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活动、个人信息的泄露、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经营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融资而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法律风险。2、市场、信用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火热但细分各种业态的市场成熟度却参差不齐,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行业中的布局已经呈现雏形,出现了“精耕细作”的情景;P2P网络借款平台则依然在“跑马圈地”;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自依靠集团公司的电商平台,相互之间的竞争似乎并不激烈。同业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与面对市场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并存。在信用比较缺失的背景下,也面临着筹资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资金、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无力还款等风险。而造成违约或者恶意拖延之后,由于交易各方各处异地、诉讼成本高企等各种因素,也难以对违约人构成实质性惩处。热议的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利用的是同业存款市场和一般存款市场利率价格之差,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以及涌入资金增加摊薄收益,产品盈利空间将逐渐缩小。银行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巨大差别是货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其也仍存在破产清算风险。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指公司内部治理不到位、程序与治理流程不完善、人员的失误或舞弊、系统的失灵或缺陷等因素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风险要素。一方面可能客户不熟悉、过量客户的网站访问等原因而造成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是来自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等因素,或者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较大的风险。2013年8月发生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彰显了认识这一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而言更是如此。上述的分析仅仅是当互联网金融初步发展阶段所存在的风险,更多潜在的风险也会随着其进一步成长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已经具有了引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例如依托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货币市场基金,在短短的几个月内用户便超过了8000万,而该货币基金一旦产生基金份额赎回的障碍,就有极大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乃至社会群体性事件。金融风险的累积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并加以化解,则不可避免的出现金融危机。而且近年来,许多犯罪分子借互联网金融之名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非法集资行为持续高发。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持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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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性有哪些方面

一是金融风险扩散速度较快。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移动支付,包括P2P、大数据金融、众筹平台、信息化金融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都具备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IT技术支持,反过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也可能会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二是金融风险监管难度较高。对应的较高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环境中存在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当中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的交易和支付过程均在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上完成,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象变得模糊,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三是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传统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分业经营、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经营等各种方式,将金融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互联网金融中的这种物理隔离的有效性相对减弱,尤其是防火墙作用可能因网络黑客等破坏而衰减,因此“防火墙”的建设更需要加强。在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等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中,一些超级金融集团利用国际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这些集团既了解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又能利用法规差异逃避金融监管,获取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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