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自己的定位的例子

2017-08-08 16:11:06 jazdbmin1639整理 准确定位 准确定位

如何找准自己的定位

Q1: 找准自己的位置名言和事例

名言:

物尽其才,人尽其用。

是金子在哪里都闪光。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要尽可能找准自己的位置,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自身的价值。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故虽有名马,祗辱于奴隶人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

人怕找错行。

事例:

当年的剧名吕剧表演艺术家郎咸芬,就是因为处处受排挤,一怒之下,“誓将去汝,适彼乐土,乐土乐土,援得我所”,离开了剧团,来到了省城济南发展,“此处不留我,自有留我处”,找到了自己的用武之地,很快成为全国著名的吕剧表演艺术家。代表作吕剧《李二嫂改嫁》,引起全国轰动。

韩信年轻时,家里很穷,经常吃蹭饭。有很多妇女在河边漂洗丝纱,有位老大娘看见韩信饿了,就匀出自己的饭给韩信吃。韩信感激地对这位老大娘说:“达志以后,一定要重重地报答您老人家!”谁知这位老人非常生气:“你作为男子汉,居然不能养活自己!我是看着你可怜才给你饭吃的,谁指望你报答啊?”就是这位养活不了自己的韩信,却有着杰出的军事才能,“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找对了处所,就是一个将军。找不对处所,就是一个流浪汉。

诺贝尔化学奖的获得者奥托?瓦拉赫在上中学时,他的父母曾为他选择了文学之路,只上了一个学期,教师就在他的评语中下了结论:瓦拉赫很用功,但过分拘泥,这样的人即使有搞着完善的道德,也决不会在文学上有所成就。后来父母又让他改学油画,谁知瓦拉赫既不关心构图,又不会调色,对艺术的理解力也很差。可是,化学教师却认为瓦拉赫做事一丝不苟,具备做化学试验应有的品格,建议他试学化学。这一次,瓦拉赫智慧的火花被点燃了,其化学成绩在同学中遥遥领先,并最终获得了诺贝尔化学奖。瓦拉赫的成功告诉我们,每个人的智能都不会是均衡发展的,如果能发现自己的长处,扬长避短,就会有所作为。

Q2: 请列举自己或他人"找准属于自己的位置"的事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 察 监 督 申 请 书
申请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申请人:冠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冠县公安局立案侦察岳其祥抢劫一案,或书面通知、回复申请人不立案。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二月2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关于岳其祥抢劫的控告信发往冠县公安局,邮件编号: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内容如下:
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控告人:
1、岳其祥,现任冠县民政局局长
2、冯首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其它成员
控告事项:1、请求冠县公安局追究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控告人拖拉机、现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拖拉机等物被抢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理由: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点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聚众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没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并对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实施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劫走,非法占有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给我带来莫大的损失。
被控告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之规定的抢劫罪,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根据本条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故本案还在追诉期间,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有《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聊行终字第57号》为证。
此判决书并未明示为行政违法!一审判决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又在判决结果中表述为“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强制行为应理解为行政机关或其首长凭借其行政职权所为的违法行为,故这两个判决书还是比较公平的,最起码认定了岳其祥抢劫的事实--“属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违法!只不过行政厅无法审理其刑事责任!但是当时人民法院应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实!法院没移交至少可以对抗诉讼时效,因为姚化平向法院起诉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责任,即《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的也应视为刑事自诉,故此案的诉讼时效已中断!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之规定,冠县公安局至今未给我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还望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或给予我一个说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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