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被盗物业有责任

2017-11-28 05:49:03 jazdbmin1639整理 业主被盗物业赔偿 业主被盗物业赔偿

家里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Q1: 业主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每一个类型的案件,有共性的地方就有个性的差异。因此,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案件事实的差异,同事也要依据个地方行规定予以判断。在全国法院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此类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是依据业主并未就住宅内的物品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无从知晓业主私人物品的种类及价值,对此也就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也有的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在保安的问题上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视同公安机关的财产保证责任。因为所有的公民都是合法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你能因为家里被盗而起诉公安机关没有尽到保证公民财产损失吗?还有一种观点是业主被盗毕竟属于刑事案件,物业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所以,我们要等待公安机关结案或确定无法结案的情况才可以诉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以上是全国法院不同的做法,刚才谈到,个案有差别,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评价任何案件对与错。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即物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安全方面的服务主要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秩序,协助性的安全防范工作,非安全保障。而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早已经和业主签订了《业主公约》,按公约的约定来处理责任分担的问题是不同忽视的。公约已经明确了业主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物业公司的职责。也就是说,在业主追究物业公司责任的时候,应先看业主公约是否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负有保证财产安全的义务,也有学者提出要明确有“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明确条款。其次,要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被盗的责任,我们还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如果依据业主公约物业公司有保证财产安全的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致使业主受到财产损害,业主是需要承担其过错范围的相应责任的。另外,在广东省中山市以及乌鲁木齐都有相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的判例。而且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我们在研究一个问题的同时,要考虑诸多的社会及事实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呼吁国家在这个方面加强立法,并且尊重事实,这样才能明确责任的分配。

Q2: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管该负什么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财物被盗,物业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物业服务职责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特别之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条例还规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可见,在物业服务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仅仅是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业主家中财物并无保管和看护的责任,即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应当也只能由盗窃者(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物业服务职责,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其作出相应的改善。同样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管理应达到的水平和标准或物业公司承诺将提供的服务事项,而物业公司未能如约提供该等物业服务,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作出改进,当然如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当,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3: 家里被盗物业该负责任吗?

1.可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胜诉的机率为70% 以为要看警察调查的结果,如果你有较大责任,那么可能败诉。
3.胜诉后顶多赔30%
下面给你看一些判例:
物管是否对业务被盗损失承担责任业主被小偷破门而入,财物大量被盗,遂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终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因看管不严,赔偿业主20%的损失。
小偷入室盗走近6万元
2004年12月22日晚,家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住宅小区的张某,一回到家门口便发现情况不妙:只见自家钢制防盗门和木门的锁头被人撬坏,整个门都损毁变形。入房一看,箱柜、衣物一片狼藉,张某遂报案。
据统计,张某家中被盗现金8300元、电脑1台、数码摄像机1台、金饰1批、纪念币2套,共计损失价值59560元,该案至今未侦破。
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
在张某看来,每月缴交物业管理费,把自家财产交给物业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门而入,物业公司竟毫无知觉,不管怎么说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事发后,张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不予理会。张某遂把物业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59560元。物业公司仍不愿承担业主分文损失。
据物业公司辩称,它的管理服务已达到国家ISO9001管理质量认证,认真落实了保安员职责制度、交接班制度,对车辆的进出做好登记制度,无奈小偷厉害,是小偷偷走业主的东西,业主应通过公安机关向小偷索赔。
物管:保安已恪尽职守
物业公司表示,业主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不可能完全消除因犯罪行为可能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风险,该公司已尽到相应注意和防范的义务,对原告被盗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在失窃期间,其保安人员在小区门岗、小区内巡逻、执勤的记录等资料。
据查,2000年5月21日,张某入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住宅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住宅小区管理公约》,约定:物业公司按照有偿服务原则管理小区,张某按住房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综合管理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按时缴交管理费。
一审: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制定了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以登记等方式进行适当管理的制度,对小区内住户的财产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张某并未就住宅内的物品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张某私人物品的种类及价值,对此也就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且目前张某住宅被盗案件尚未被侦破,其财物损失的数额无法确认。
一审法院驳回张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物业公司承诺对小区内财产和人身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保护,作为业主,屋内财产在上班、上学后全部置于物业公司保护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失窃是物业公司严重违约和失职所致。
二审:物业公司应赔20%
中山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公约、小区管理规程等文件中均承诺对小区物业及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证据可知,失窃案件发生时,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破坏张某住宅两重大门(其中一重是钢制防盗门),进入室内翻箱倒柜窃取财物后离去。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显然存在疏漏,对罪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发现入室盗窃有一定难度,而业主对其室内财产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责任,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又因上诉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了可信证据,而物业公司在两审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故本院认定张某的损失为59560元,即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额为11912元。
法官:物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的终审判决应当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在日常管理中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疏漏,没有及时发现业主财产被盗,存在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公安机关抓获盗窃者以后进行追偿。
业主家被盗告物业败诉
[日期:2007-05-22] www.1000security.com 千家安防网 [字体:大 中 小]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家中被盗后,董先生将物业起诉至法庭,认为是物业阻止其安装防盗门窗才导致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董先生败诉。
2006年9月7日,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董先生说,他的住所位于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但物业称保安措施完备,不让安装。
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置变为4栋楼1名,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甚至警方进小区调查时,发现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录。
因此董先生认为物业没有保障业主财产安全,应赔偿被盗的1500美元、8000元人民币及价值30000元的首饰。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中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的内容没有异议,该规定应属有效。同时,物业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保卫服务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不能苛求物业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的发生。业主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前提下,亦可采取安装内置防护装置等措施。财产被盗的后果不应由物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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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小区业主家被盗,小区物业要对此负责吗?

这个要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5: 小区业主被盗,物业是否有责?怎样跟业主解释?

首先要看物业的责任在于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
如果物业按照规定安排的安保人员巡视;进出小区的非住户都有登记;主要路段和单元门处都有摄像监控,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了资料保存。物业做到这些,那么就可以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做不到上述工作,那么可以视为物业管理工作有瑕疵,物业服务环节中有管理责任和失职行为。但即使物业有管理责任,也不能因此就要求物业承担业主家中被盗的全部责任。
俗话说的好,只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物业公司也不是保全公司,不是私家保镖;物业更做到先知先觉,预测到小区内会发生什么事件。反过来说,犯罪分子在小区作案,也不可能先去告诉物业公司他准备偷谁家,更不会当着物业人员作案。现代社会,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就是公安机关也做不到100%的破案率,而把犯罪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物业公司,这个道理实在牵强。作为国家执法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不能完全杜绝犯罪现象。一个小小的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能承担这个责任。物业公司的做法,只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合理的、及其所能的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尽力协助公安机关破案而已。
如果把小区内一切犯罪行为都让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这个做法等于在鼓励犯罪,支持犯罪。
再者,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业主的物业费是用来维持小区正常运作的费用。公共秩序维护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开支。认为自己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该为一切事物负责,这个责任和费用中的差距也太大了。众所周知,一般的家财保险是按照保额的10%--20%缴纳保险费用。且金银珠宝、现金货币、有价证券等等还属于不予保险的范围。连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责任,却让物业公司来赔偿损失,是否有失公允?

追问:

那么,作为一个合格得持续维护部主管,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Q6: 小区业主东西被盗,物管处应负全部责任吗?

承担责任与否,得看你们当时交纳的物管费中包括哪些服务项目.
如果上面有写物管有对小区住户的财物有保管义务,那么在等到公安机关破案或者立案三个月后无结果后,可以要求物管赔偿.
如果服务项目不含括保管协议的话,那么他们无理由和能力为你负责。

Q7: 业主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要赔偿吗

一、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的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物业公司的义务。约定义务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物业公司若违反民事义务,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物业公司若没有违反其民事义务,也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委托管理和治理的法律关系。
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其自治治理组织――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订立物业治理合同,物业治理公司依据物业治理合同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其他服务项目,如物业治理公司保证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安全,若发生火灾、财物丢失由物业治理公司赔偿等。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财物被盗,物业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物业服务职责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特别之约定。
假如一个人在大街上财物被抢劫是否应由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职责和义务,公安机关并不负赔偿责任。原因很简单,公安机关因治理职责并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但公安机关的运钞护运车队与银行建立了保管运输关系,若同样在大街上被抢劫,公安机关必当赔偿。同样,物业治理公司的保安不具有保镖职责,也不是保管工作,对业主家中财物损失,也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条例还规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可见,在物业服务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仅仅是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业主家中财物并无保管和看护的责任,即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应当也只能由盗窃者(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物业服务职责,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其作出相应的改善。同样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管理应达到的水平和标准或物业公司承诺将提供的服务事项,而物业公司未能如约提供该等物业服务,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作出改进,当然如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当,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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