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2017-11-04 09:42:46 jazdbmin1639整理 汽车事故处理流程 汽车事故处理流程

处理交通事故律师

Q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各方应该如何处理

一、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及时提醒过往车辆,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和减少不必要的道路交通拥堵现象。
二、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三、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四、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撤消。
五、如果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变更或撤消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消。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如果能调解结案的话,则省去了不必要的诉累。
七、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八、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九、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十、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十一、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3个月的治疗终结期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十二、如果受害人的面部遭到伤害,可能导致毁容或者影响五官的,应到权威的、有资质的大医院做整容手术;如果受害人因经济原因暂时无力支付整容费用的,可以要求医院出具整容费的证明;如果医院拒绝出具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代理人或法院出具介绍信。
十三、受害人在起诉前,应当确定适格的被告。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要求提供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以便正确确立被告;免得因起诉主题错误导致败诉。
十五、起诉时,不要仅起诉驾驶员或车主,免得驾驶员或车主互相扯皮,或在判决生效后无力偿还债务,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张废纸。
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免得受害人告完驾驶员或车主后,驾驶员或车主由于承担了债务,再起诉保险公司。
十六、如果车主没有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十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
十八、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遭受交通事故的,应注意调取、确认受害人离开家乡来京的具体时间。如:单位的工作证明,介绍人、老乡、同事、领导的最初来京时间证明,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明和房东提供的出租房屋证明等等。
十九、如果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应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作为代理人,应合理确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主要针对残疾、死亡的)。

Q2: 出现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处理?

抢救伤者,报警和保险公司报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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