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

2017-10-16 10:39:23 jazdbmin1639整理 交通事故界定 交通事故界定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Q1: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哪些行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而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
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
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
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
7、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
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
10、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Q2: 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违法行为

1、定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2、分类:
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Q3: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Q4: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展开调查?

如何展开调查?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不要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纠缠中,对于受害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交警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将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驾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部门留底。如果有可能,最好要求将肇事司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交警队备案,以便将来诉讼中核实被告身份之需;一旦发现肇事司机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肇事司机称正受雇于某人、某单位的情形,务必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通知车主或者司机所称雇主、雇佣单位负责人员到交通队作好事故处理笔录。此笔录可以作得比较简单,但非常重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2)车主认为肇事司机是其雇员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3)肇事司机所称雇佣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认可司机为该单位职员,如果是职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履行单位职务。包含以上三点内容的笔录,在将来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受害人要求车主或肇事司机雇佣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直接证据。如果缺少此作为证明雇佣关系、职务行为直接证据的笔录,将来车主或雇佣单位即使签收了法院的传票而拒不到庭,或者车主、雇佣单位到庭了但拒不认可肇事司机是雇员或职务行为,而肇事司机又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直接判决车主、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肇事司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无论是负全部责任,还是负部分责任甚至不负贡任,都应积极履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不能不管不问,更不能驾车逃逸。否则,肇事司机将承担严厉的惩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对方身份证明的事先取得与留存――做到“有备无患”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一方或双方会拨打122,通知交警来处理现场,并进行责任认定。一般而言,交警出现场后,就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较严重的,交警一般会要求肇事一方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此时,作为受害一方,如果事故后尚清醒,应当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如果肇事者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也应将肇事者的驾驶证复印件留交通队备案。广大读者可千万不能忽视这一小小细节。因为一旦双方在事故后不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或者事故后肇事者根本就躲起来逃避责任时,即使受害一方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对方的身份证明,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时,受害方就会面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危险。因此,在交警出现场进行事故认定时,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或驾驶证复印件(最好是身份证)备案,是为将来万一协商不成,或者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使用更改电话号码、变更居住地等手段逃避法院的送达作准备。只要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即使将来受害者起诉到法院,法院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法院也能按照交警队留存的肇事者身份证明上所记载的户籍登记地,向被告(肇事者)发送司法专邮,如果专邮也不能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注意这一点小细节,将会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索赔节约相当多的时间。此外,由于户籍管理中心只能查询本地常住人口的身份情况,如位于北京东三环成寿寺路的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就只能查询北京市常住人口的基本身份情况,而不能查询外地人身份情况。因此,对于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流动人口居多的大城市,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为外地人时,受害方在事故后没有掌握肇事者身份证明,当以后起诉到法院进行索赔时,即使法院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帮助受害一方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也须委托外地法院进行查询,待外地法院回复之后,才能决定是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或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委托外地法院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再到外地法院将相关情况回复受诉法院,这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见,交通事故后要求交警将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放在交警队备案,才能做到人身损害索赔道路开端的有备无患,否则,受害者刚起诉到法院,就可能面临长达2个月左右的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的等待。也就是说,至少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开庭,就更不用说等到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乃至以后执行判决.最后拿到赔偿款需要的时间了。 2要求交警核实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的关系――避免事故司机与车主相互推诿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要求交警留存肇事一方的身份证明备案是受害方需注意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受害方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在交警主持交通事故认定时核实肇事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否为肇事司机本人。一旦发现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要求交警核实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关系,并要求交警制作笔录,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记入笔录。如果肇事司机称自己系车主的雇佣人员或员工,此时,受害方应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要求肇事司机、车主在交警制作的笔录上签字。如果肇事车辆车主在外地的,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下,有权要求交警暂扣肇事车辆,待车主到交警队核实肇事司机是否为其雇工、员工后,才能将肇事车辆放行;如果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不严重损害情形下,也有权要求交警以电话等形式与外地车主核实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并记入笔录。这样做的原因,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只有肇事司机系车主的职务行为、雇佣行为、借用车辆情形时,才有可能由车主承担责任。读者千万不能一知半解地认为――“跑得了和尚跑下了庙,司机跑了,车还跑不了”。这种想法过于天真,是对现行法律关于车主承担责任的片面理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其雇工、员工、出借车辆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没有及时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核实与肇事司机的关系,将来受害方将肇事司机与车主同时起诉到法院后,可能面临以下困境: 第一种情形: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最后只能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那么,在开庭的时候,肇事司机和车主都不可能来参加庭审,法院就只能依据原告方(受害一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原告是根本无法提供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等证据的,而法院在实践中,又是将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等责任分配给原告一方的。此时,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等证据,法院最后只能判决由肇事司机承担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肇事车辆车主与肇事司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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