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注册

2017-09-14 19:15:14 jazdbmin1639整理 执业医师注册 执业医师注册

执业医师电子注册入口

Q1: 执业医师首次注册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医师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四)如注册执业范围为美容专业,出具有关证明,具体内容按《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
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
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外省市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若没有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的要提交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
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拟在地方医疗机构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提交军队原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及原军队注册的
《医师执业证书》。军队已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者也要提交原军队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不能提交原军队《医师执业证书》者由原注册机关开具相应的证
明。
(七)获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3至6月培训的合格证明;
(八)《医师执业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单位体检合格章或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九)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十)
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Q2: 执业医师如何注册?

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到卫计委注册医师执业证,带齐需要的材料,卫计委收回助理执业证,发医师执业证。如果急,需要什么材料填什么表格事先打电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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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在哪些情形下不予注册医师执业证书

在四个情形下,不予注册医师执业证书,具体的情形如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4: 关于执业医师重新注册的相关过程!

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辞职,医疗机构必须向注册机关进行备案,备案超过2年,医师执业证书自动注销注册。医师中断注册2年以上,需要进行3-6个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注册。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办理所需证件: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医师中断执业满两年者,需提交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3至6月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9.如丢失医师执业证书者,需提交个月前《济南日报》登出的丢失公告原件
凡由本医疗机构以外人员办理者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查资料―处负责人审核―窗口发件。

Q5: 执业医师注册有效期是两年吗

执业医师注册有效期是两年。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七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是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 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 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邓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Q6: 执业医师注册如何填写执业范围

执业医师注册的类别,就是指报考的医师的分类是什么就是什么,例如,如果是中医,则填写中医,如果是西医,则填写西医,以下是具体的填写:
1、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2、医师资格 级别: 请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 请选填临床或中医、公共卫生、口腔。
3、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号码正确填写,如:200751110510102197310196564。
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暂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填表时间:填当时时间。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若为教学系列,如讲师、副教授、教授,请填相应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9、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XXXX医院 登记号:XXXXX
10、申请执业机构地址:XXXXXX 邮编:XXX
11、申请执业类别:临床或中医、公卫、口腔。
12、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医师,此项不填。
13、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

小提示: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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